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尾区马江路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即食小台农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即食小台农芒果;其他日期:2024-11-15;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尾区马江路分店;供货商:福建非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1月16日,我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尾区宗棠路分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12月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Z24-MWNQ35-015,报告主要内容为:“食品名称:即食小台农芒果,其他日期:2024-11-15,被抽样单位名称: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不在我局辖区,同日我局向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榕自贸综执开快协查〔2024〕16号)请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涉案批次即食小台农芒果的经营主体是否为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复函显示涉案批次即食小台农芒果的经营主体是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尾区宗棠路分店。
2024年12月12日,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尾区宗棠路分店变更为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尾区马江路分店,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月16日,我局收到上述即食小台农芒果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4002400271),检验结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从福建非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即食小台农芒果数量共计492份,同日,有12份分拨到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尾区马江路分店,2024年11月16日涉案食品均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Z24-MWNQ35-015涉案批次的即食小台农芒果。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即食小台农芒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5〕5号),当事人销售的即食小台农芒果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即食小台农芒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即食小台农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即食小台农芒果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即食小台农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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