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微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微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生物医药中间体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兴东路32号(租赁福建省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3号厂房5层)。建设内容及规模:年研发生物医药中间体2.185kg。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溶剂间接冷却水、实验前器皿清洗水和生活污水一并依托厂区现有排污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实验废液、实验结束后设备和器皿清洗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设置专用实验室,实验室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化学品容器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表3监控点浓度限值规定。
企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新增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000081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运。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微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生物医药中间体研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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