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斯耐特液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斯耐特液压有限公司年生产液压设备30000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迁建项目租赁福州创兴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号楼(福州市马尾区石狮路1号新能源产业园)。建设内容及规模:年生产液压设备30000台。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排污系统处理,处理达标后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由一个排放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快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喷漆水帘柜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分别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20米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20米排气筒排放。抛光、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空压机应设置专用隔声间,并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漆渣、废液压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二甲苯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
1783-2018)表1标准中的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二甲苯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3、表4标准限值要求规定。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无组织排放限值。
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其中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迁建项目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0806吨/年、0.0081吨/年、1.333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斯耐特液压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年生产液压设备30000台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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