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民政执法质效,我局结合实际,制定《福州市马尾区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此通知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25年4月28日
福州市马尾区社会组织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福州市审改办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市场监管企管〔2018〕54号)和《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特制定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抽查事项
我局本级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包括对区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对区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三项,具体抽查工作由审批科组织实施。
二、抽查对象
全年随机抽查对象的总量应不低于对应事项检查对象的5%。
三、抽查频次
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抽查工作应在10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审批科根据工作计划确定。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四、检查组人员组成
对区级基金会、区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应从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五、抽查方式
对区级基金会、区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每次抽查活动开始前,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从“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保存归档。
六、抽查结果公示
对区级基金会、区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的“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在每次随机抽查活动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上公示,并将抽查结果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公示。
七、其他要求
具体实施抽查业务工作的处室,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台账,将随机抽查事项名称、被检查对象名称、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单位盖章确认,整理制作相关检查案卷材料,保存归档
附件: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福州市马尾区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
1 | 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一、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试点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
对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审批科 | 区级基金会 | 不定向 | 每年5% | 每年1次 | |
2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审批科 | 区级社会团体 | 每年1次 |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审批科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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