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尾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1-12 15:32

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相关工作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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