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尾区民政局 时间:2024-10-15 16:07

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一定要冷静期30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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